(2017)陕01执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陕西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习某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习某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习某某,男,居住地陕西省乾县。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法定代表人习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华县杏林镇。法定代表人习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法定代表人习某某。被执行人梁某,女,居住地陕西省咸阳市。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习某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梁某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5)陕证经字第005081号公证书与(2017)陕证执字第02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习某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梁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支付代偿本金20000000元;二、支付代偿的利息(含罚息)1125346.99元;三、支付代偿后利息284427.66元;四、支付代偿后罚息142213.83元;五、承担申请执行人支付的律师费,执行费14956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现状不持异议,亦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3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晴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