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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肖心玉与袁和平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心玉,袁和平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108号原告:肖心玉,女,汉族,1940年10月14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委托代理人:王世进、张莉,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和平,男,汉族,1957年11月24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心玉诉被告袁和平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心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心玉承担。审 判 长  陈小金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人民陪审员  钟平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