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贾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3刑初24号公诉机关子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中专文化,无业。2016年6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子长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3月10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同年3月30日因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高晓峰,陕西常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子长县院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小玲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高晓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商量好用贾某某的房产证为抵押向杨某某借款100000元,后贾某某到西安找做假房产证的做了个假房产证,2014年12月20日贾某某向杨某某提出来取钱,因杨某某不在子长就让贾某某找自己的妻子郭某某拿钱,贾某某找到郭某某打了借条并将假房产证给了郭某某后拿到了钱;2、2015年2月13日,贾某某和杨某某在拓某某家中喝酒时再次向杨某某提出借款50000元,杨某某因有房产抵押就再次给贾某某借款50000元。贾某某利用假房产证做抵押共向杨某某借款150000元,贾某某在第一次借款后清一个季度利息9000元,第二次借款后贾某某便无法联系。据此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贾某某辩称他和杨某某的借款行为属民间借款行为,且其中65000元借款是赌博账,所以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第一宗诈骗1000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贾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该100000元不能排除有偿还赌债的可能性,即使全部是借款那也是民间借贷;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第二宗诈骗50000元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贾某某在该宗借款中完全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三、案发前所偿还本金及利息不能认定为诈骗数额;四、该案诈骗数额难以认定,且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即使认定诈骗也应该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商量好以贾某某的房产证作抵押向杨某某借款100000元,于是贾某某到西安找做假房产证的做了个假房产证,后贾某某向杨某某提出履行借款手续,因杨某某不在子长就让贾某某找自己的妻子郭某某履行借款手续,贾某某找到郭某某后于当天履行了借款手续,并将提前做好的假房产证给了郭某某,2015年2月13日,贾某某和杨某某在拓某某家中喝酒时再次向杨某某提出借款50000元,杨某某同意后二人履行了借款50000元的手续,贾某某借款后向杨某某清偿了部分利息,后由于未及时向杨某某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杨某某发现贾某某给其的房产证是假的后向子长县公安局报案,案发后贾某某之弟贾某甲与杨某某就此事达成协议,由贾某甲以其子长县瓦窑堡镇龙虎山一套房产作抵押将贾某某所借杨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230000元全部转给贾某甲,贾某某于2016年10月5日给杨某某返还借款150000元,并取得了杨某某的谅解。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子长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及释放通知书证实,2016年6月13日,杨某某报案称,贾某某用假房产证作抵押分两次向其借款150000元,子长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后将贾某某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因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0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同年3月3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2、被告人贾某某在卷及当庭供述证实,他家住子长县瓦窑堡镇油苑小区,他曾经在子长县经营一“烤什么名堂”饭馆,他和杨某某是通过赌博认识的,2014年农历10月他和杨某某、刘某某、魏恒等人在子长县瓦窑堡镇张家沟刘某某开的麻将馆赌博过程中陆续向杨某某借款65000元,后来杨某某经常和他索要借款,2014年12月份的一天,因为他没有钱还杨某某,他就和杨某某商量,以他们家在子长县瓦窑堡镇林虎山的一套房子的房产证作抵押让杨某某再给他借款35000元,杨某某同意后他在西安花钱做了一个假的房产证(因为他在林虎山没有房子,将他父亲名下的房产证改成他的名字),后他在赌场给杨某某打了100000元的借条(打借条时刘某某也在场),当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3分,这样他前后一共欠杨某某100000元,打了借条的第二天他给杨某某打电话要剩下的35000元时杨某某让他找其老婆去取,他就去子长县三统办家属楼找杨某某的妻子取钱,杨某某的妻子当时和他要房产证,他就开车载乘杨某某的妻子到他家把那个假房产证给了杨某某的妻子,后杨某某的妻子和他来到子长县瓦窑堡镇旧车站对面的农业银行取钱后给了他35000元,35000元被他花了,2015年2月份快过年时,他和杨某某在杨某某朋友家喝酒时以向饭馆员工开工资及向房东开房费为由向杨某某借款50000元,开完工资和房费,剩余的被他花了,他和杨某某借款的利息都是三分,第一笔借款共偿还三个季度的利息27000元,第二笔借款共偿还二个季度利息9000元,后来杨某某经常和他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了,但由于他饭馆转了,也没有经济收入了就不给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了,他曾经和杨某某商量的以他西安的一套房产抵账,但杨某某说房价估的过高就没有商量成。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实,他分两次给贾某某借款150000元,2014年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记得了,贾某某和他商量好以其位于子长县瓦窑堡镇林虎山一套房子的房产证作抵押向他借款100000元,他去西安后贾某某打电话要求履行之前说好的借款手续,他就让贾某某找他妻子郭某某拿钱,后贾某某给他妻子打了100000元的借条,并将之前说好抵押的房产证给了他妻子后在他妻子郭某某处拿了现金100000元,该钱是大约两个月左右前放进他妻子位于子长县瓦窑堡镇三通办物业公司保险柜的,当时放了110000元左右,具体哪里来的钱他不记得了,第二次贾某某又向他借款50000元,贾某某第一次借款说是要把“烤什么名堂”烤吧转成自己一个人的,第二次借款说是要装修“烤什么名堂”烤吧,两次借款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2分,后来他发现贾某某给他抵押的房产证是假的后多次向其索要借款,但贾某某只给他转账偿还了9000元借款本金,现在还欠他141000元,他没有和贾某某赌博过,贾某某第一次所借100000元全部是现金,没有赌博账,他有几张银行卡,但经常使用的是农行的,卡号为6228452926025162561,具体与贾某某有经济往来的他也不知道是哪一张卡。4、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她和杨某某是夫妻关系,2014年12月20日中午贾某某来到子长县瓦窑堡镇三统办找她借了100000元,当时她丈夫不在子长,去西安了,她丈夫杨某某去西安之前给她说贾某某和其借100000元,让她把钱给了贾某某,但说贾某某来拿钱时要抵押房产证,贾某某来拿钱的当天给她写了100000元的借条,她在子长县瓦窑堡镇三统办物业公司办公室保险柜中拿了杨某某以前放下的100000元现金和贾某某来到子长县瓦窑堡镇油苑小区贾某某家取房产证,贾某某取得房产证后在其家楼下给了她,她将100000元现金一次性给了贾某某,给房产证时没有抵押协议,她第一次谈话时说该笔借款100000元是她在子长县瓦窑堡镇南门农业银行取的是她记错了,当天她没有去银行取钱。5、证人闫某某证言证实,他和贾某某是朋友关系,他和贾某某于2013年4月底开始在子长县瓦窑堡镇迎宾路合伙经营“烤什么名堂”烤吧,当时他出资120000元左右,贾某某出资200000元,2014年他以30000元的价格将属于他的股份也转让给了贾某某,贾某某现在还欠他85000元,他不知道贾某某现在在哪里,据他了解贾某某在子长县瓦窑堡镇林虎山没有房产,他知道贾某某的哥哥在林虎山住着。6、证人拓某某证言证实,她通过朋友认识了贾某某和杨某某,2014年农历腊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记得了,贾某某及其一个叫冰冰的女性朋友和杨某某在她家喝酒时贾某某以装修“烤什么名堂”烤吧为由向杨某某借款50000元,当时贾某某给杨某某立写了借条,但是否约定利息她不知道。7、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他家住子长县瓦窑堡镇冯家屯村,2012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份贾某某租赁他家的房子经营“烤什么名堂”烤吧,2014年4月之前是贾某某和一个叫闫某某的合伙经营,后来是贾某某一个人经营,贾某某一个人经营期间装修过烤吧,还在2014年过年前两天给他付过5000元房费。8、证人林某某证言证实,他认识贾某某,2012年3月份至2014年5月份他是贾某某经营的“烤什么名堂”烤吧的大堂经理,贾某某在2014年过年前两天给他付过2000元工资,其在2014年4月份左右将烤吧转成自己一个人的后还装修过烤吧,别的他就不知道了。9、证人侯某某证言证实,他认识贾某某,2014年6月至10月他是贾某某经营的“烤什么名堂”烤吧的厨师,2014年农历腊月的一天贾某某给他付了2000元的工资,当天还给面师付了1800元工资。10、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他认识贾某某和杨某某两个人,杨某某是他战友,贾某某就是认识,他没有开设过赌场,他在子长县瓦窑堡镇张家沟油苑小区为他外甥租赁过一套房子,他有时候也过去坐坐,贾某某、杨某某没有在该房子中赌博过,他也不知道贾某某和杨某某是否一起赌博过,他听杨某某说过要和贾某某索要借款,但具体的事他不知道,贾某某是否欠杨某某赌博款他也不知道。11、证人白某某证言证实,子长县瓦窑堡镇张家沟油苑小区3号楼301室是他的房子,2014年9月份至2015年9月份他将该套房子租赁给刘某某,当时刘某某说自己住了,他租赁给刘某某后再没有去过该房子,不知道刘某某是否将该房子用于开麻将馆。12、证人贾某甲证言证实,贾某某是他亲兄弟,他兄弟欠杨某某150000元债务,后来他给杨某某打了一张230000元的借条,这230000元包括有80000元利息,利息是从贾某某借款之日起以3分的利息计算的,贾某某原来给杨某某付过9000元的借款利息。13、子长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及借条证实,2014年12月20日贾某某向杨某某借款100000元,2015年2月13日贾某某向杨某某借款50000元,合计共150000元。14、子长县房产管理局证明证实,贾某某在子长县房产管理局没有房产登记。15、子长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及房产所有权证复印件证实,2016年6月27日子长县公安局在贾某某处扣押假房产所有权证复印件一本。16、杨某某、郭某某农业银行流水证实,杨某某、郭某某银行流水没有贾某某所说取款记录。17、借条证实,2016年7月17日贾某甲以房产证编号为(0002220161)子房权证2016字第218**号房产证作抵押向杨某某借款230000元。18、谅解书证实,贾某甲承担了贾某某所欠杨某某的钱后,杨某某对贾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19、领条证实,2016年10月5日杨某某收到了贾某某的150000元。20、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证实,贾某某生于1980年2月2日。综上,被告人贾某某诈骗他人现金人民币100000元,扣除清偿利息9000元,实际诈骗91000元。以上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提供虚假房产证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9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宗诈骗中没有骗取他人财产的故意,也没有虚构事实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第二宗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人贾某某其中50000元是合法的借贷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第二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诈骗数额应减去被告人贾某某在案发前返还被害人的9000元,被告人贾某某在卷供述共清偿利息27000元,但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被告人贾某某部分借款是赌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第一项和第四项中诈骗数额难以认定,应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贾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款项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薛政斌代理审判员 田家军人民陪审员 刘彩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 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