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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辉申请执行孟令东、张红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孟令东,张红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张辉,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樊增华,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孟令东,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红勤,女,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辉与被执行人孟令东、张红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孟令东、张红勤履行案款40000元,承担公告费800元、受理费800元及执行费524元,合计42124元。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孟令东、张红勤履行案款35500元,下剩案款6100元申请执行人张辉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4执2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博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