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7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亮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1282执710号之二本院在执行刘亮亮与建碧川、彭俊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彭俊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彭俊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