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小忙与闫博、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忙,闫博,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027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忙,男,1957年4月27日生,汉族。监护人陈超,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闫博,男,1984年5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辉,女,1966年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小忙与闫博、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小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23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2万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20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