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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4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李中凯与河北金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郭子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凯,河北金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郭子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355号原告:李中凯,男,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柏乡县。被告:河北金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号**层。法定代表人:张英杰。被告:郭子帅,男,出生年月不详。现住柏乡县。原告李中凯与被告河北金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郭子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中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河北金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借款35000元及利息,被告郭子帅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河北金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8日在柏乡办事处通过郭子帅向我借款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8%年息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给付一部分,仍有35000元尚未给付。后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付。请求判令河北金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借款35000元及利息,被告郭子帅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金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无吸收公众存款的职权,并且人员多数额大。现河北金安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已搬离住所地,又未到管理部门登记。涉嫌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中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瑞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