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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褚小军与宋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小军,宋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2民初980号原告:褚小军,男,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博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男,汉族,1976年12月13日出生,住博爱县。被告:宋丹丹,女,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住博爱县。原告褚小军与被告宋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小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被告宋丹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褚小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从2017年3月24日开始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的丈夫冯斌斌(已故)系朋友关系。2016年11月23日冯斌斌以急需用钱周转为由,向原告借现金10000元,约定期限为四个月,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2016年12月份,冯斌斌逝世。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借款,被告以无钱为由未还款。被告辩称,1、不清楚该借款。2、没有能力还款。另被告陈述,已经归还原告借款950元。原告对收到950元没有异议,但认为950元是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借贷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人冯斌斌借款时与被告宋丹丹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被告宋丹丹与冯斌斌的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宋丹丹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可收到被告950元,亦无有效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故本院认定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950元应为归还本金。本案逾期利息应从2017年5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丹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褚小军借款9050元并从2017年5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宋丹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毕琼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