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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庆、叶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叶苹,俞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436号申请人:杨庆,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上饶县,被申请人:叶苹,男,住信州区,被申请人:俞细女,女,住上饶市信州区,原告杨庆诉被告叶苹、俞细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庆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叶苹、俞细女的银行存款及位于上饶市信州区马皇巷55号1单元302室的房屋(价值共计2,73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提供其本人所有的位于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9号的店面(房权证号:上饶市字第××)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庆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叶苹、俞细女的银行存款及位于上饶市信州区马皇巷55号1单元302室的房屋(价值共计2,73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二、对申请人杨庆所有的位于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9号的店面(房权证号:上饶市字第××)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