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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4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4003张家港保税区帕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科本医药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帕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科本医药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003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帕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313-5室。法定代表人:单小东。委托代理人冯志金,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科本医药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沿江精细化工园区。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帕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本医药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家港保税区帕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帕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科本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维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