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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6执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李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6执249号之一被执行人:李新,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6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4日已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李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良庆支行账户62×××66上的违法所得款4321元,因该存款账户已不存在,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406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应追缴被执行人李新的违法所得的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 宇人民陪审员  何少飞人民陪审员  纪承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