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执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小兵诉被申请人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保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小兵,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保202号申请人:蒋小兵,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申请人: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聊城市柳园南路闸口北。法定代表人:刘延岐,总经理。关于申请人蒋小兵诉被申请人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蒋小兵的保全申请,作出(2017)鲁1524民初1111号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学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明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