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川执字第2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建祥、淄博亚洲啤酒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祥,淄博亚洲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2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建祥,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亚洲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淄城路783号。法定代表人:陈永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祥与被执行人淄博亚洲啤酒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保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