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555号原告袁某,女,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陈某,男,1966年3月4日,汉族,住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