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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555号原告袁某,女,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陈某,男,1966年3月4日,汉族,住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