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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建鹏与岳文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鹏,岳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2执1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鹏,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岳文志,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朝阳市双塔区一品园,户籍所在地朝阳市龙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鹏与被执行人岳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剩余欠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军审判员  冀朝勋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