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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申请执行梅某某借款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梅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85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梅某某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5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梅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136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梅安生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梅某某银行存款146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康 熙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