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白付友与段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付友,段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3516号原告:白付友,男,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段加国,男,汉族,1967年1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原告白付友与被告段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付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加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付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段加国偿还借款2万元整;2.被告段加国承担原告起诉的车费200元、伙食200元、电话费1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经证明人吴天长所证明,给予段加国2万元整借款。被告承诺借款期到后不会拖欠借款。借款期为2016年12月19日到2016年12月27日止,借期共计8天。但在2016年12月28日后,被告一直以各种方式拒不归还借款,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失。被告段加国没有到庭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4日,被告段加国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白付友人民币20000元正。2016年12月27日还清钱。证明人吴天长。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其向被告出借款项20000元,并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佐证,虽然原告未提供款项的支付凭证,但借条上记载为“借到”,可见被告已收到借款,同时借条上也约定了还款时间,并由证明人签名确认,故本院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现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归还借款,故其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费伙食费、电话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段加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段加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予原告白付友;二、驳回原告白付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白付友负担3.81元,被告段加国负担152.44元。被告段加国负担的部分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是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永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文逸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