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琳与李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琳,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财保17号申请人:刘琳,女,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申请人:李伟,男,199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满洲里市。申请人刘琳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李伟的×××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险理赔款,申请冻结金额10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证使将来法院的生效判决能够顺利得到执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伟的×××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险理赔款,冻结金额为10万元。案件申请费1020元,暂由申请人刘琳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立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图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