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执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庆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庆丰,薛庆花,王庆国,李玲,牛加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庆丰,男,197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执行人:薛庆花,女,1976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执行人:王庆国,男,197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执行人:李玲,女,197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执行人:牛加学,男,196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本案在执行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庆丰、薛庆花、王庆国、李玲、牛加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978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查到被执行人王庆丰、王庆国、牛加学名下均有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新商初字第45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传星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德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