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6执恢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执恢167号申请执行人彭政超与被执行人杨全富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政超,杨全富,李先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6执恢167号申请执行人彭政超,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杨全富,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李先翠,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彭政超与被执行人杨全富、李先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杨全富所有的一块山场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评估,但因权属存在争议暂无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欧明辉审判员 许树生审判员 朱革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梅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