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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与胡金民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胡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1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南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6735475106。负责人:张波,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林,该支行资产保全员。被执行人:胡金,男,生于1967年1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申请执行胡金民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佳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