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马发斌与毛忠玉、黄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发斌,毛忠玉,黄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1790号原告:马发斌,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毛忠玉,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黄一兰,女,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发斌与被告毛忠玉、黄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发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志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华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