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宋云鹏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云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453号原告宋云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魏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涛、李羽飞,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云鹏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丽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