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艳玲与张殿军、曲洪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玲,曲洪玉,张殿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994号原告:刘艳玲,女,1976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告:曲洪玉,男,1973年6月8日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告:张殿军,男,住梅河口市。原告刘艳玲诉被告曲洪玉、张殿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维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