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丁国良与淮安市同人建筑工程公司、江苏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国良,淮安市同人建筑工程公司,江苏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91执880号申请执行人:丁国良,男,汉族,1968年10月13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淮安市同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三区90号。法定代表人:陈秀芹。被执行人:江苏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南路92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丁国良与淮安市同人建筑工程公司、江苏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以已和淮安市同人建筑工程公司经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91民初4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冰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