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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5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等与严桂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彭治洲,熊玲,严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5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负责人:丁丰华,行长。被执行人:彭治洲,男。被执行人:熊玲,女。被执行人:严桂林,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申请被执行人彭治洲、熊玲、严桂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4]长仲裁字第72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仲裁委员会[2014]长仲裁字第723号裁决书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暂无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自愿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仲裁委员会[2014]长仲裁字第72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超群助理审判员  陈曦川助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