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5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明军、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军,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5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明军,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46岁,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定远县定城镇定滁路和泉坞山路交叉口,机构代码:913411255545860319。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董事长。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皖11民终2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杨明军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留被执行人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留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烨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