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杨水平与王国杰、信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林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水平,王国杰,信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林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08号原告:杨水平,女,汉族,1966年6月11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刚、冯梓慧,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杰,男,汉族,1989年1月25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江,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邵华,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林州支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安南路**号。负责人:杨维光,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莉,公司员工。原告杨水平诉被告王国杰、信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林州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杨水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水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计80.5元,由原告杨水平负担。审 判 长 王国增审 判 员 张长勇人民陪审员 宋广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