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6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与林锦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林锦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3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地址:平远县大柘镇平城中路84号。负责人黄军梁,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安平,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忠,该支行员工。被告林锦华,男,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诉被告林锦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于2017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潘昌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桂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