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邱克彬与资中县人民政府房土地征收行政补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克彬,资中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0行初6号原告邱克彬,男,194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资中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城南东干道政府行政大楼。法定代表人林双全,县长。委托代理人雷田敏,资中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昌宏,四川佳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克彬诉被告资中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克彬诉称,2012年成渝客运专线在资中县重龙镇征地,原告与重龙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拆迁统一建房安置协议书》,约定了总的拆迁补偿款。房屋拆迁后,原告在修建房屋中发现拆迁补偿不够。2015年房屋建设完毕后,原告于2015年8月多次找到被告资中县人民政府要求按照11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该府未予答复。原告向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仍然请求资中县人民政府予以补偿。内江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以原告超过法定申请期限,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资中县人民政府按建房实际成本1100元/平方米的价格补偿原告;2.判决资中县人民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原告邱克彬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但其实际已于2015年10月6日因病死亡。本院认为,本���系在原告邱克彬死亡后以邱克彬名义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克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春审 判 员 王 晶人民陪审员 邓昭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邱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