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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志通、徐国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通,徐国占,张俊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张志通,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徐国占,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张俊彩,女,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张志通申请执行徐国占、张俊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冀0984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志通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该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984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建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