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1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郝卫国与马羊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卫国,马羊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914号申请执行人郝卫国,男,汉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231969********,无固定职业,住105团团部朝阳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马羊召,男,汉族,1984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31984********,无固定职业,住105团团部(105团医院对面)。本院在执行郝卫国与马羊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1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郝卫国向我院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13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梦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