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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柴燕与张锟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燕,张锟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2139号原告:柴燕,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北京汇融(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璐,北京汇融(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锟刚,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柴燕与被告张锟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董 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令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