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柴燕与张锟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燕,张锟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2139号原告:柴燕,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北京汇融(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璐,北京汇融(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锟刚,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柴燕与被告张锟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董 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令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