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永昌建材批发部与陈明明、陕西天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永昌建材批发部,陈明明,陕西天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018号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永昌建材批发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经营者:纪清昌,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沧州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陈明明,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陕西天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王志皓,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永昌建材批发部诉被告陈明明、被告陕西天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永昌建材批发部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明明、被告陕西天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永昌建材批发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84元,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永昌建材批发部负担。审判员 徐荣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彬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