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民终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中建恒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华蓥市自力劳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建恒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蓥市自力劳动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民终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恒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为枝,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蓥市自力劳动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蓥市,注册号:511XXXXXXXX5015。法定代表人:刘召建,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建恒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蓥市自力劳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6)藏0103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建恒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领取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本院也多次催缴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仍不予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建恒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央 宗审判员 张 灵 娟审判员 尼玛卓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