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3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志友与池长柏、张仲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友,池长柏,张仲军,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3642号原告:张志友,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池长柏,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张仲军,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冯宇,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张志友与被告池长柏、张仲军、冯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张志友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志友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江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宜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