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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石桂芹与晨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桂芹,晨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石桂芹,女,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市农业银行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晨光,女,1957年8月22日出生,蒙古族,满洲里市农业银行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本院依据(2016)内0781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晨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晨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广达支行的帐户,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兆鹏审判员  蔡 斌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春力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