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6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余二恒与谢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二恒,谢玉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冀0526民初777号原告:余二恒,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被告:谢玉娜,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原告余二恒与被告谢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余二恒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二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余二恒负担。审判员 陈朝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彦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