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6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余二恒与谢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二恒,谢玉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冀0526民初777号原告:余二恒,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被告:谢玉娜,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原告余二恒与被告谢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余二恒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二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余二恒负担。审判员  陈朝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彦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