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5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锐、任菊玉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锐,任菊玉,马万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428号申请人: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大源组团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法定代表人:赵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江,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马锐,女,汉族,1991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山县。被申请人:任菊玉,女,汉族,1966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山县。被申请人:马万军,男,汉族,1966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山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秀莲,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申请人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锐、任菊玉、马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锐、任菊玉、马万军所有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426375.93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其加盖公章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马锐、任菊玉、马万军所有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426375.93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案件受理费2652元,由申请人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先行垫付2652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娇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