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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吉安市庐水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米欧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安市庐水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米欧食品有限公司,温州市米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34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安市庐水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曲濑乡。组织机构代码:77882407-8。法定代表人:熊斌,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经厚,男,汉族,1983年5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米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油竹街道江滨路7号2-4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07285552-6。法定代表人:徐巧云,系总经理。一审被告:温州市米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郭溪官庄工业区富豪路8号(四一五楼)。组织机构代码:57172633-1。法定代表人:金克思。再审申请人吉安市庐水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浙江米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米欧公司)、一审被告温州市米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米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1民终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吉安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黄 梅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代理审判员  颜晓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