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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4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宁夏巨琛物资有限公司与宁夏吴忠新源纸业有限公司、申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巨琛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吴忠新源纸业有限公司,申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483号原告:宁夏巨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丽景南街宁夏立达国际机电城4-07号。法定代表人:张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国,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宁夏吴忠新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塑配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申均,该公司经理。被告:申均,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原告宁夏巨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吴忠新源纸业有限公司、申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吴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心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