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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与盖继承、刘晓丽、刘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盖继承,刘晓丽,刘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9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裕县。法定代表人:周大丰,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涛,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达斡尔族,该行法律顾问,住富裕县。被告:盖继承,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刘晓丽,女,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刘瑛,女,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与被告盖继承、刘晓丽、刘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1.00元,减半收取计125.5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战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