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3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林木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林木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371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程清洁,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涛、曹国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木森,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诉被告林木森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