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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殷执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聂银亮与郜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金亮,郜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殷执字第209-3号申请执行人聂金亮,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郜广军,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保证人韩红强,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保证人王晴,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钢一路54号院2号楼9号。本院在执行聂银亮与郜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郜广军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聂金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二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郜广军,保证人韩红强、王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郜广军,保证人韩红强、王晴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阳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