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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漳州嘉年钢铁有限公司、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嘉年钢铁有限公司,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805号申请执行人:漳州嘉年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招商大道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5399635B。法定代表人王义信,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陕西省三门峡库区防汛调度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222195456J。法定代表人张卫宁,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州嘉年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漳州嘉年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陕西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81执8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伟雄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碧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