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7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蒋福根与杭州润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福根,杭州润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7667号之一原告蒋福根,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蒋琪(系原告女儿),女,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杭州润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路1号2幢152室。法定代表人包伟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福根诉被告杭州润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福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85元,由蒋福根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 勤人民陪审员 洪子明人民陪审员 陈艳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莉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