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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行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粟志荣与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不服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志荣,衡阳市国土资源局,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408行初55号原告粟志荣,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家湘,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琪,湖南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芙蓉路1号。法定代表人廖义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思懿,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干部。第三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28号杰座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永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雄耀,男,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系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朱蔚薇,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粟志荣诉被告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因该案属群体性行政争议案件,为促使当事人达成诉讼和解,达到消除矛盾、案结事了的效果,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覃志平审 判 员  易 晖人民陪审员  王小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XX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