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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秀山与刘景坡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山,刘景坡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170号原告:李秀山,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景坡,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娟,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秀山与被告刘景坡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李秀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秀山负担。审 判 长  陈 健审 判 员  刘宝新人民陪审员  曹馨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