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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洪亮、刘啸林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洪亮,刘啸林,刘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849号申请人:张洪亮,男,1981年9月16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刘啸林,男,1984年2月15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申请人:刘效华,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洪亮与被申请人刘啸林、刘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洪亮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啸林、刘效华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洪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啸林、刘效华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在查封财产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扣押。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洪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