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5执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郑美凤、张国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美凤,张国庆,张国东,周克春,徐雪英,周克兴,周克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5执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美凤,女,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申请执行人:张国庆,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申请执行人:张国东,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周克春,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徐雪英,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周克兴,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周克和,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住江西省横峰县。本院在执行郑美凤、张国庆、张国东与周克春、徐雪英、周克兴、周克和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故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的时候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赣1125民初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志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凯